GB/T 16598-1996
本標準適用于熱鍛和熱軋的鈦及鈦合金餅、環(huán)和其他鍛件(坯)。
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(yè)用途的鈦及鈦合金鍛(軋)件(坯)。
1.牌號、狀態(tài)、規(guī)格
產品的牌號、狀態(tài)和規(guī)格應符合表1的規(guī)定。
注:經雙方協(xié)商可以供應其他規(guī)格或型式的產品。
2.技術要求
2.1化學成分
產品的化學成分應符合GB/T3620.1相應牌號的規(guī)定。需復驗時,化學成分允許偏差應符合GB/T3620.2的規(guī)定。
2.2尺寸允許偏差
產品的尺寸允許偏差應符合表2的規(guī)定。
2.3力學性能
2.3.1力學性能在經熱處理后的試樣坯上測試。試樣坯推薦的熱處理制度如表3所示;需要時,供方還可以適當選擇和調整熱處理制度,但必須在質量證明書中注明。
2.3.2室溫力學性能應符合表4的規(guī)定。
2.3.3表4所列規(guī)格以外的產品,需方要求測定室溫力學性能時,指標應經雙方協(xié)商并在合同中注明。
2.3.4需方要求測定TC4產品高溫力學性能時,其試驗溫度及性能指標應經雙方協(xié)商并在合同中注明。
2.4超聲檢驗
產品應進行兩個端面(當環(huán)材壁厚小于40mm時或環(huán)材截面高度與壁厚之比不小于4時為外圓周面)的超聲波探傷檢驗,并應符合GB5193的規(guī)定,其驗收級別如表5所示。
2.5低倍檢驗
產品的低倍組織不應有裂紋、折疊、氣孔、金屬或非金屬夾雜、影響使用的偏析及其他肉眼可見的冶金缺陷。
2.6 顯微組織
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時,供方可檢驗TC4產品的顯微組織。經表3規(guī)定的熱處理后,TC4產品的顯微組織應是兩相區(qū)加工產生的組織,無完整的原始β晶界。
2.7 表面質量
2.7.1產品表面應車光、倒角。兩個端面的表面粗糙度Ra值應不大于3.2um(以滿足超聲檢驗要求為準),內、外側面的表面粗糙度Ra應不大于12.5μm(外圓周面需進行超聲探傷時Ra應不大于3.2μm),倒角半徑為5~15mm。
2.7.2 產品表面不應有裂紋、折疊、重皮等肉眼可見的缺陷。2.7.3表面局部缺陷允許用修磨的方法清除,清理深度應不超過其尺寸公差,并應保證其Z小允許尺寸。清理深度與寬度之比在兩端面應不大于1:6,在內、外側面應不大于1:10。外側面修磨應順軸向進行。
3.試驗方法
3.1化學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GB4698進行。
3.2室溫拉伸試驗方法按GB228進行。室溫拉伸試驗試樣應符合GB6397中的試樣R7。
3.3高溫拉伸試驗方法按GB4338進行。
3.4超聲波檢驗方法按GB5193進行。
3.5 低倍和顯微組織的檢驗按GB5168進行。
3.6 尺寸檢驗用相應精度的量具進行。
3.7表面質量用目視檢驗。表面粗糙度用標塊對比法進行檢驗。